近日,路北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。女方第二次起訴男方要求離婚,而男方也同意離婚,但雙方均不愿撫養婚生未成年子女,最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。
【基本案情】男女雙方于2013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,2014年4月登記結婚,2014年10月婚生一子張某某。2017年,經北京醫院診斷張某某患有癲癇(嬰兒痙攣癥)等疾病。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。2018年8月女方向路北法院起訴要求與男方離婚,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。現女方再次來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與男告離婚,庭審中男方表示同意離婚。訴訟中,雙方對婚生子張某某撫養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均要求對方撫養孩子。女方理由是自己平時較忙沒有過多精力和經濟實力來照顧孩子,而男方主張自己工作經常加班,年邁父母患病無法幫忙照看孩子。在承辦法官的普法教育與耐心勸導下,雙方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。因此路北法院認為,雙方的要求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,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,作出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。
【法官說法】我國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與《婚姻法》規定,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、發展權、受保護權、參與權等權利,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、優先保護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,父母應當創造良好、和睦的家庭環境,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,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。在處理離婚糾紛時,亦應保護兒童合法權益。本案中,男女雙方雖都同意離婚,但雙方均拒絕撫養婚生子。而孩子身患疾病,離不開家庭共同的關愛,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,并考慮原被告結婚多年,感情基礎較好,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后,原被告若能本著互諒互讓、互相尊重的原則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,二人尚有和好可能。最終,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。
來源:唐山中院 |